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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以福岛核事故为视境

发布时间:2022-08-23 21:59
  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不加禁止行为都会衍生出国际法律责任,但性质有别的行为导出的国际法律责任亦有类型上的区分。日本福岛核事故为核事故国际法律责任的类型化研究提供了素材。东京电力公司倾废行为虽不构成《伦敦倾废公约》中的"倾倒",但仍构成国家"对一切义务"的违反;核监管机构不独立、电站选址不严谨、应急方案不科学、未尽及时通知义务表明日本政府对国际不加禁止行为未尽到适当预防义务。日本应承担国际不法核行为责任、跨界核损害责任和因未尽预防义务而承担的独立的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处于核电发展"大跃进"的中国,应当以福岛核事故为镜鉴,重视核风险预防,避免身陷核责任泥潭。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不法核行为责任与跨界核损害责任的界定
    (一) 国际不法核行为责任
    (二) 跨界核损害责任
二、日本政府实施的国际不法核行为
    (一) 倾废行为可归于日本政府
    (二) 日本倾废违反“对一切义务”
    (三) 日本倾废不具有免责情形
三、日本政府实施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
    (一) 监管机构的不独立
    (二) 核电站选址不严谨
    (三) 核应急方案不科学
    (四) 日本违反了有关公约的及时通知义务
四、日本政府面临的三种国际法律责任
    (一) 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核责任
    (二) 国际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跨界核损害责任
    (三) 未尽预防义务的独立的跨界核损害赔偿责任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立法为核能拧紧“安全闸”——访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云川[J]. 张维炜.  中国人大. 2016(21)
[2]国际法的“国家责任”之我见[J]. 林灿铃.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5)
[3]论核电事故国际法律责任——兼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的国际赔偿问题[J]. 邢爱芬,解彬.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4]人为灾害:福岛核事故原因述评及反思[J]. 董建文,高凌云,王法珂.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2(04)
[5]日本国会福岛核事故独立调查委员会 公布福岛核事故正式调查报告[J]. 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12(07)
[6]论核事故跨境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J]. 赵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7]从国际法角度探析日本排放核废液入海问题[J]. 李毅.  太平洋学报. 2011(12)
[8]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其相关国际法问题探析[J]. 彭丁带,陈玮.  江西社会科学. 2011(10)
[9]日本排放福岛核电站低放射性污水入海的法律责任辨析[J]. 郁志荣.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1(10)
[10]福岛核事故,日本是否负有国家责任?[J]. 兰花.  世界环境. 2011(03)

硕士论文
[1]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看跨国核污染的国家责任[D]. 何召壮.中国海洋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67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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