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减排承诺下不遵约情事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27 19:46
在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形势下,《巴黎协定》第15条提出将建立一个能够让各国遵守减排承诺的遵约机制。这种遵约机制建立的核心是对没有履行减排承诺的缔约国制定不遵约情事程序。减排承诺下的不遵约情事程序是一种促进性的、不以惩罚性为主的遵约保障程序,各缔约方就该程序的制定尚未能达成一致。在处理不遵约情事程序和条约强制性要素的关系、不遵约情事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及其与透明度规则、全球盘点机制的关系等方面困境重重。为构建一个遵约实效和减排计划相匹配的程序规则,应当以独立性遵约委员会为监管主体,结合国家减排能力,明确不遵约的各种情事边界和执行措施。制定包含资金、技术支持的援助性条款,同时对恶意逃避遵约等情况也制定谴责、中止相关权利等条款。不遵约情事程序仍然会以鼓励遵约为主,以期对各缔约方履行减排承诺和遵守遵约目标进行保障。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巴黎协定》不遵约情事程序的效力特征与边界范畴
(一)国家自主贡献下不遵约情事程序的法律效力
(二)体现促进性和非惩罚性特征的程序规则
(三)不遵约情事所包含的边界范畴
二、《巴黎协定》缔约方针对不遵约情事程序建立的焦灼与困境
(一)兼顾促进性条款与条约强制性要素双重效力的窘境
(二)不遵约情事程序中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三)协调透明度规则、全球盘点与不遵约情事程序关系的复杂性
三、应然选择:《巴黎协定》不遵约情事程序的要素结构
(一)触发不遵约情事程序的运作主体
1.《巴黎协定》遵约委员会的构成
2. 遵约委员会针对缔约国不遵约情事的审查范围
(二)遵约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及触发程序的主要形式
(三)触发不遵约情事程序以后的救济措施选择
四、实然构建:《巴黎协定》不遵约情事程序的细则
(一)体现促进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并重的效力
(二)从资金、技术支持与能力建设方面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三)不遵约情事程序应作为透明度规则和全球盘点机制的纽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透明度框架与全球盘点[J]. 梁晓菲.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演变及其影响[J]. 李慧明,李彦文. 阅江学刊. 2017(05)
[3]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J]. 解振华. 城市与环境研究. 2017(01)
[4]落实:制约与超越[J]. 王瑞彬. 国际问题研究. 2017(01)
[5]《巴黎协定》与全球环境治理[J]. 宋英.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6)
[6]论《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机制及启示[J]. 秦天宝. 国际法研究. 2016(03)
[7]《巴黎协定》:新的制度安排、不确定性及中国选择[J]. 吕江. 国际观察. 2016(03)
[8]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德班-巴黎”进程的分析[J]. 陈贻健.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2)
[9]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具体实践研究[J]. 刘婷婷. 现代商贸工业. 2011(17)
[10]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研究[J]. 朱鹏飞. 法学杂志. 2010(10)
博士论文
[1]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构建[D]. 宋冬.外交学院 2018
硕士论文
[1]从“不遵守情事程序”探究国际环境条约的遵守机制[D]. 石瑶.吉林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681506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巴黎协定》不遵约情事程序的效力特征与边界范畴
(一)国家自主贡献下不遵约情事程序的法律效力
(二)体现促进性和非惩罚性特征的程序规则
(三)不遵约情事所包含的边界范畴
二、《巴黎协定》缔约方针对不遵约情事程序建立的焦灼与困境
(一)兼顾促进性条款与条约强制性要素双重效力的窘境
(二)不遵约情事程序中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三)协调透明度规则、全球盘点与不遵约情事程序关系的复杂性
三、应然选择:《巴黎协定》不遵约情事程序的要素结构
(一)触发不遵约情事程序的运作主体
1.《巴黎协定》遵约委员会的构成
2. 遵约委员会针对缔约国不遵约情事的审查范围
(二)遵约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及触发程序的主要形式
(三)触发不遵约情事程序以后的救济措施选择
四、实然构建:《巴黎协定》不遵约情事程序的细则
(一)体现促进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并重的效力
(二)从资金、技术支持与能力建设方面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三)不遵约情事程序应作为透明度规则和全球盘点机制的纽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透明度框架与全球盘点[J]. 梁晓菲.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巴黎协定》中的演变及其影响[J]. 李慧明,李彦文. 阅江学刊. 2017(05)
[3]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J]. 解振华. 城市与环境研究. 2017(01)
[4]落实:制约与超越[J]. 王瑞彬. 国际问题研究. 2017(01)
[5]《巴黎协定》与全球环境治理[J]. 宋英.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6)
[6]论《巴黎协定》中“自下而上”机制及启示[J]. 秦天宝. 国际法研究. 2016(03)
[7]《巴黎协定》:新的制度安排、不确定性及中国选择[J]. 吕江. 国际观察. 2016(03)
[8]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德班-巴黎”进程的分析[J]. 陈贻健.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2)
[9]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的具体实践研究[J]. 刘婷婷. 现代商贸工业. 2011(17)
[10]国际环境条约遵约机制研究[J]. 朱鹏飞. 法学杂志. 2010(10)
博士论文
[1]论《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构建[D]. 宋冬.外交学院 2018
硕士论文
[1]从“不遵守情事程序”探究国际环境条约的遵守机制[D]. 石瑶.吉林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68150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6815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