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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上级命令

发布时间:2022-10-15 16:06
  在国际刑法中,对于“执行上级命令”问题,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确立了“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执行上级命令”很少提及。在刑法总则中仅仅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作为法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执行上级命令”只是作为一个法外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关于“执行上级命令”的责任模式、条件等的研究甚少,以至于在实践中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执行上级命令”免责与否。因此本文将联系国内外刑法理论对此作以探讨。 “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在国际法中的确立和完善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执行上级命令可以免责;“莱比锡审判”后,国际法上开始承认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纽伦堡宪章》标志着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的确立;国际刑事法院及其《规约》代表着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的完善。 “执行上级命令”在各国国内刑法中的规定各有不同,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法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对于执行上级命令没有明文规定。对于“执行上级命令”的正当化路径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合法化,二是作为责任阻却事由而正当化。 执行上级命令行...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执行上级命令”在国际法上的历史沿革
    (一)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执行上级命令可以免责
    (二) “莱比锡审判”:国际法上开始承认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
    (三) 《纽伦堡宪章》: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的确立
    (四) 国际刑事法院及其《规约》: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的完善
二、“执行上级命令”问题在国内刑法中的体现
    (一) 外国的立法概况
    (二) 我国的立法与执行上级命令
三、“执行上级命令行为”的本质
    (一) 违法性阻却事由说
    (二) 责任阻却事由说
    (三) 执行上级命令行为与被迫行为
四、“执行上级命令”行为免责的条件
    (一) “执行上级命令”行为的责任模式
        1. 绝对责任原则
        2. 条件责任原则
        3. 混合责任模式
    (二) “执行上级命令”行为正当化的条件
        1. 命令发布者特定
        2. 命令发布的形式和程序合法
        3. 执行的命令客观上的合法性
        4. 执行主体主观善意
        5. 必须在命令规定的事项范围内执行命令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排除犯罪之职务行为研究[J]. 王立峰.  重庆社会科学. 2004(S1)
[2]解析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理论——兼论社会危害性[J]. 沈琪.  法学论坛. 2004(04)
[3]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理论初探[J]. 郭立新,李金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0(04)
[4]大陆与澳门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之执行命令事由的比较[J]. 赵合理.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0(03)
[5]论部队中执行上级命令行为在刑法上的适用及责任承担[J]. 韩冬.  武警工程学院学报. 1999(03)
[6]试论刑法中的“正当行为”[J]. 程宗璋.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1998(03)



本文编号:369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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