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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仲裁并非解决国际税收争议问题的灵丹妙药

发布时间:2022-12-23 06:40
  晚近国内外关于改革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以增加国际税收确定性的讨论中,有越来越多的声音支持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机制中引入强制性仲裁程序。然而,由于税收的强烈公益性和税法区别于民商事法律的性质特点,以及各国国内所得税制存在着较大差异和国际税收协调发展的程度有限,采用具有对抗性的强制性仲裁方式解决相互协商程序机制未决争议问题,有悖"一带一路"倡议所倡行的相互尊重、开放包容和互利共赢的国际税收治理新理念,不利于维护和发展缔约国双方在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国际税收合作关系。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背景
二、第三方私人性质的仲裁方式不适宜解决具有强烈公益性的税收争议
三、国际税收协调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仲裁难以解决MAP未决争议问题
四、仲裁的对抗性不利于发展“一带一路”倡导的互利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强国战略下“一带一路”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J]. 张富强.  法学杂志. 2018(08)
[2]“一带一路”税收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研究[J]. 徐妍.  社会科学战线. 2018(08)
[3]国际税收仲裁机制与我国的税收话语权[J]. 李时,秦泮义.  税务研究. 2015(05)
[4]国际税收仲裁:美、德两国的经验与借鉴[J]. 朱炎生.  税务研究. 2013(08)



本文编号:37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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