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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针对美国232调查进行反制的合法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13 17:37
  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美国政府进行232调查不符合GATT第1条和第2条,且实质上为保障措施。DSU的严格规定导致中国的反制困难重重,其合法性的证明只能从WTO体系外的国际法入手,因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重大违约"有成为DSU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在DSU无法为我国提供反制依据的情况下,一般国际法在特殊法领域可能存在适用的空间;通过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可以使得引用WTO体系外条款具备合理性。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美国232调查概述及法律实质
    (一) 美国232调查概述
    (二) 美国232调查实为保障措施
二、援引WTO体系外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一) 《保障措施协议》和《建立WTO协定》存在程序性障碍
    (二) DSU穷尽式规定不利于争端解决
三、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进行法律解释的可行性
    (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存在的争议
    (二) 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合理性
四、WTO体系外中国合法反制的具体依据
    (一) 一般国际法在特别领域适用的可行性
    (二) 将“重大违约”或“危急情况”作为反制依据的分析
五、结语



本文编号:37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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