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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4 09:47
  强制性规范是指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必须适用且具有强制性特征的一国或跨国法律规范,其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及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具有根本性影响。考虑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质和价值导向,仲裁庭应当区别适用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即有义务适用合同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仲裁地的强制性规范以及跨国公共政策,同时也可以考虑适用执行地的强制性规范与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在强制性规范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方面,公共政策都具有强制性特征,但并不是所有强制性规范都能够构成公共政策。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范所产生的后果严重损害一国的基本原则、根本利益时,才能援引公共政策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与产生背景
二 仲裁庭与强制性规范的内在关系
三 不同类型强制性规范的区别适用
    (一)合同准据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二)仲裁地的强制性规范
    (三)执行地的强制性规范
    (四)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
        1.仲裁庭应当考量的关联因素
        2.合同履行地的强制性规范
    (五)跨国公共政策
四 强制性规范与公共政策的外在界限
五 结论



本文编号:37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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