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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事故”的判定

发布时间:2023-02-15 09:05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在航空器上或者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人身损害,承运人需要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公约并没有给"事故"一个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而是将其转交给各国法院予以判定,这就导致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因而对这个术语的判定十分重要,这涉及到旅客是否能够依公约得到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事故的判定主要有"事故构成三要件说"和"事故构成两要件说",虽然后者较前者更容易将某一事件判定为"事故"使旅客得到赔偿,但是现阶段"事故"的判定应采用将航空运输固有风险进行扩大解释的"事故构成三要件说"。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公约起草者未对主要术语作出定义的原因及影响
二、司法实践中对“事故”的判定
    1.“事故”与“事件”的比较
    2. 事故构成三要件说
    3. 事故构成要件之航空运输固有风险
    4. 事故构成两要件说
    5. 三要件说事故构成之扩张解释
三、结论



本文编号:374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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