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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3-04-02 00:43
  自"一带一路"理念倡导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国际商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的探讨持续不断。面对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涉外民商事诉讼专业能力不集中的现状,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已不能完全满足"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的需求,构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已是当务之急。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商事法庭依据法庭的所属地位、诉讼程序规则的独立性以及管辖权范围三个标准可划分为内置式、平行式以及嵌入式三种结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采取嵌入式结构。在"结构决定论"的逻辑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针对法官多样化、管辖权范围、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等关键问题作出了回答。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必然性
    (一) 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处于不利地位
        1. 中国籍国际仲裁员参与率较低
        2. 中国法适用率较低
    (二) 中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专业能力不集中
二、现有国际商事法庭的结构模式
    (一) 内置式法院———英国商事法院
    (二) 平行式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卡塔尔民商事法院
    (三) 嵌入式法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
三、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结构模式原因之探讨
四、不同结构模式下的制度设置论
    (一) 三种模式制度的相同设置
        1. 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
        2. 救济程序
        3. 替代性争端解决
    (二) 三种模式下制度的不同设置
        1. 多样化的国际法官
        2. 管辖权范围
五、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之再思考
    (一) 法官多样化问题
    (二) 管辖权范围
    (三) 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要件
    (四) 救济程序的设置
六、结语



本文编号:377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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