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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新方法评析

发布时间:2023-04-22 17:59
  自2017年12月欧盟对其反倾销法规进行修订以来,其所引入的计算正常价值的新方法已经被适用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新方法在存在严重扭曲的情况下拒绝使用出口国国内价格和成本,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替代国方法。它在很多方面都不符合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也不存在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相关条款的许可。此外,欧盟委员会单方面发布的关于中国经济存在严重扭曲的报告,是基于选择性事实得出的有偏见的结论,即使依据修订后的欧盟反倾销法规也存在不能自洽的法律缺陷。发布报告的做法严重影响欧盟委员会作为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欧盟发布报告的背景
二、“非标准方法”条款的WTO合规性
    (一)“严重扭曲”不属于ADA第2.2条规定的“可以构造正常价值”的情形
    (二)“非标准方法”条款规定的“构造正常价值方法”可能与ADA第2.2条不符
    (三)因“严重扭曲”而不使用生产者记录的成本可能与ADA第2.2.1.1条不符
    (四)“非标准方法”条款对倾销概念的扭曲可能与ADA第2.1条不符
    (五)“非标准方法”条款将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归因于倾销可能与ADA第3.5 条不符
三、“非标准方法”条款与GATT1994第6.1条、ADA第2条的关系
    (一)欧盟在DS516案中的法律解释
    (二)WTO协定中关于反倾销调查的三种不同的比较
    (三)“非标准方法”条款并无GATT1994第6.1条或ADA第2条的许可
四、对报告的评析
    (一)单方面发布此报告有违无偏见、公平和善意等基本原则
    (二)报告有损欧盟委员会作为调查机关的公正性
    (三)报告是基于选择性事实而得出的有偏见的结论
    (四)报告即使依据欧盟法规也存在不能自洽的法律缺陷
五、结论



本文编号:379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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