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调解公约》:跨境承认和执行调解而产生的和解协议的制度基础
发布时间:2023-04-23 03:05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重要条约。公约为经调解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全球性的制度基础。本文作者蒂莫西·施纳贝尔代表美国参与了这项里程碑式条约的谈判。以谈判者的视角,本文首先介绍了公约的目的,即通过新立公约在国际社会中推广调解制度。其次,本文介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里上演的辩论过程。该过程呈现了各国谈判代表是如何从起初的分歧重重转向后来达成重大共识的。而后,本文披露了经过谈判但最终未写入条约的内容,譬如是否在制定公约的同时制定示范法、经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公约下的权利地位、公约是否涵盖金钱救济以外的内容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结合谈判文件和公约正文,本文全面评述了公约,包括但不限于对"经调解""国际性""商事""排除范围""当事人对于公约的义务",以及"拒绝执行理由"等一系列议题的理解。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 引言
二 公约的目的
三 UNCITRAL里的辩论过程
四 已经谈判解决而未纳入公约文本的议题
五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经调解的
(二)国际性
(三)商事
(四)排除范围
1.纠纷的类型
2.作为判决或裁决执行的经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
(1)判决
(2)裁决
六 要式要求和程序
七 当事人对于公约的义务
八 拒绝执行的理由
(一)无行为能力
(二)无效性
(三)根据和解协议条款,不具约束力或者不是终局的
(四)随后被修改
(五)已经履行的义务
(六)不清楚或者无法理解的义务
(七)有悖于和解协议条款
(八)调解员的不当行为
(九)公共政策及争议事项无法以调解方式解决
九 声明
十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和领土单位
十一 结论
本文编号:3798953
【文章页数】:22 页
【文章目录】:
一 引言
二 公约的目的
三 UNCITRAL里的辩论过程
四 已经谈判解决而未纳入公约文本的议题
五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经调解的
(二)国际性
(三)商事
(四)排除范围
1.纠纷的类型
2.作为判决或裁决执行的经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
(1)判决
(2)裁决
六 要式要求和程序
七 当事人对于公约的义务
八 拒绝执行的理由
(一)无行为能力
(二)无效性
(三)根据和解协议条款,不具约束力或者不是终局的
(四)随后被修改
(五)已经履行的义务
(六)不清楚或者无法理解的义务
(七)有悖于和解协议条款
(八)调解员的不当行为
(九)公共政策及争议事项无法以调解方式解决
九 声明
十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和领土单位
十一 结论
本文编号:3798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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