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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定“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解释分歧及中国应对

发布时间:2023-04-25 01:45
  "北京城建诉也门案"和"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案"虽皆对中国投资协定中的"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作出了解释,但得出的仲裁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由此反映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于类似条款的不同解释会影响到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投资争端解决以及中国投资协定中类似条款的解释问题,并可能对中国国际投资政策的修改和完善产生影响。鉴于此,中国政府应在坚持狭义解释的基础上加快对国际投资协定的改革,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其为得到对己有利的广义解释,可在投资前进行投资重组以便挑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条约。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投资协定“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发展及改革之必要
    (一)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及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发展
    (二)中国投资政策改革之必要性
二、“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实践检视
    (一)广义解释
    (二)狭义解释
    (三)理论阐释
三、“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中国解释
    (一)相关BIT中征收补偿款额条款之比较
    (二)具体案例对“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解释
    (三)相关仲裁裁决对未来争端的影响
四、中国的未来应对方案
    (一)中国政府的应对方案
    (二)中国海外投资者的应对方案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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