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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受贿罪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07 06:36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为和该公约接轨,需要对我国受贿罪立法进行修改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公约》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特点和宗旨等基本情况;然后从抑制腐败、遵守条约原则方面分析了完善国内受贿罪立法的必要性;接着从受贿罪的管辖权、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受贿罪与公约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建议,包括扩大管辖权、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扩大贿赂行为的范围,建立对贿赂犯罪的永久性追诉制度等,在刑事责任方面则建议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死刑规定,增加罚金刑,扩大没收财产的范围、完善资格刑等。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概况
    (一)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背景
    (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宗旨
二、我国反腐败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的必要性
    (一) 我国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需要
    (二) 作为缔约国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三、我国受贿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比较
    (一) 相同点
    (二) 差异
四、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建议
    (一) 管辖权的完善
    (二) 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三) 扩大“贿赂”的范围
    (四) 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五) 扩大贿赂行为的范围
    (六) 建立贿赂犯罪的永久追诉性制度
    (七) 刑事责任方面的完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81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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