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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与东盟“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07 17:11
  《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创设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该机制对于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解决双方间的投资纠纷,促进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机制在其实施规范、实施机构、实施方式与程序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机制功能的发挥,亟需结合域外经验与自贸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策略予以完善。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现状与综述:机制实施困境与学界思考
二、审视与反思:机制实施困境的成因思考
    (一)机制的实施规范存在的不足
        1.机制的价值目标定位不全面
        2.机制的适用范围不全面
    (二)机制实施机构存在的不足
    (三)机制实施方式与程序存在的不足
三、借鉴与改革:完善机制的策略思考
    (一)完善机制实施规范的策略
        1.完善机制的价值目标及相关例外条款
        2.适度扩展机制的适用范围
    (二)完善机制实施机构的策略
    (三)完善机制实施方式与程序的策略
结论



本文编号:381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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