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一般功能:法益原则与损害原则的妥当平衡——再论国际刑法的基础理论
发布时间:2023-05-17 21:13
国际刑法至少遭遇四重疑问:"概念与意义""超国家的刑罚权""一般功能"和"刑罚的目的"。当然,任何刑法理论都可能会面临这些观念上的根本问题,但这些问题却是今日的国际刑法所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理念问题。这些问题彼此相关,尤其是如果没能解释超国家的刑罚权,就去思考最后两个问题将毫无意义。一如在其他地方所提及的,通往一致性的国际刑法理论的原初贡献在于,超国家的刑罚权是建立在国际秩序基础上的超国家性和康德哲学人性尊严观念基础上的国际公民基本人权的联合体。以此为基础方能探讨国际刑法的一般功能。鉴于国际刑法尚未取得独立学科的地位,探究需要从国内刑法理论的讨论开始。本文聚焦于两个最重要的犯罪化理论即法益保护理论和损害预防,继而检验这些国内法理论能否转换以及如何转换到国际刑法中。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研究对象与目的
二、理论起点:保护法益和防止损害作为刑法的一般功能
(一)引言
(二)法益保护
(三)损害预防
(四)法益原则与损害原则相结合拯救自由主义刑法
三、在国际刑法层面的转换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18012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论:研究对象与目的
二、理论起点:保护法益和防止损害作为刑法的一般功能
(一)引言
(二)法益保护
(三)损害预防
(四)法益原则与损害原则相结合拯救自由主义刑法
三、在国际刑法层面的转换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1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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