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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探析

发布时间:2023-05-21 21:30
  货方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制衡机制历来是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重点研究领域。托运人法律制度的更迭已对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加之我国目前的外贸出口大多采用FOB贸易方式,使得不同法律制度下FOB卖方对承运人诉权的比较研究愈加重要。通过比较研究,文章对此提出些许建议和意见。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实务裁判
    (一) 欧力电器公司再审案 (安徽欧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旅运国际货运代理 (深圳) 有限公司、旅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参最高人民法院 (2011) 民申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书)
    (二) 华南纺织品公司二审案 (华南纺织品实业公司与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二审案, 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 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三) 卡蒙特集团公司二审案 (越南运输商贸服务股份公司与香港卡蒙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 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 浙民终93号)
二、FOB卖方对承运人诉权的立法模式
三、运输单证的交付
四、FOB卖方货物控制权的行使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2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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