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之冲突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5 03:43
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冲突规则以实现"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的平衡为实质正义目标。为协调两者冲突以及增强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需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4(1)(a)条为蓝本探索并完善该领域的专门冲突规则,在避免对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标准扩张性解释的同时,辅之以数据主体惯常居所地法作为逃避条款。个人数据保护的私法纠纷以契约之诉和非契约之诉为承载,如何将个人数据保护的专门冲突规则与传统契约之诉、非契约之诉的一般冲突规则相协调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不能为数据权侵权之诉提供适当的冲突规则,需增加控制人机构设立地规则,并对受害人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冲突规则的价值目标
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专门冲突规则及其完善
(一)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法的适用困境
1. 对控制人“机构”的解释缺乏明确界限
2. 对控制人“活动范围”的解释宽窄不一
(二)以价值目标为指引调整控制人机构设立地规则
1. 避免不当的扩张性解释
2. 增补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法的逃避条款
三、个人数据保护领域专门冲突规则与一般冲突规则的协调
(一)个人数据保护契约之诉中冲突规则的协调
1. 消费者合同方面冲突规则的协调
2. 非消费者合同方面的冲突规则协调
(二)个人数据保护非契约之诉中冲突规则的协调
1. 数据人格权侵权之诉中冲突规则的协调
2. 数据财产权侵权之诉中冲突规则的协调
四、启示:我国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冲突规则的完善
(一)增加“控制人机构设立地”作为个人数据权侵权之诉的连结点
(二)为“受害人惯常居所地”设置限制条件
(三)关于当事人约定准据法的效力
本文编号:3831618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冲突规则的价值目标
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专门冲突规则及其完善
(一)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法的适用困境
1. 对控制人“机构”的解释缺乏明确界限
2. 对控制人“活动范围”的解释宽窄不一
(二)以价值目标为指引调整控制人机构设立地规则
1. 避免不当的扩张性解释
2. 增补控制人机构设立地法的逃避条款
三、个人数据保护领域专门冲突规则与一般冲突规则的协调
(一)个人数据保护契约之诉中冲突规则的协调
1. 消费者合同方面冲突规则的协调
2. 非消费者合同方面的冲突规则协调
(二)个人数据保护非契约之诉中冲突规则的协调
1. 数据人格权侵权之诉中冲突规则的协调
2. 数据财产权侵权之诉中冲突规则的协调
四、启示:我国个人数据保护领域冲突规则的完善
(一)增加“控制人机构设立地”作为个人数据权侵权之诉的连结点
(二)为“受害人惯常居所地”设置限制条件
(三)关于当事人约定准据法的效力
本文编号:38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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