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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中国银行监管立法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3-09-29 00:04
  全球最权威的国际间银行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开始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一度被国际银行界称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2001年1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发布了新资本协议。目前,这部新协议已三易其稿。新协议将于2006年首先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的十国集团内实施,并进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逐步实施,最终全面取代1988年的旧协议。这将对全球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在中国这个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不但在商业银行内部在风险管理的观念、技术、方法等方面与国外先进银行存在较大差距,而且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也极不成熟,其中,作为外部约束手段的监管立法严重滞后,应有的约束作用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从分析中国银行监管立法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关系入手,对未来中国银行业监管立法的部分问题做出探讨。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
    一、巴塞尔1988年资本协议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简介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三个支柱)及其变化评述
    三、从巴塞尔协议的嬗变看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之演变趋势
第二章 中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必要性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监管立法的影响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中国银行业和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建设无法回避的选择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中国银行监管立法的影响
第三章 中国银行监管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基本体系和主要内容已初具雏形
    二、中国银行监管立法现状之弊端
    三、银行业监管面临的“症结”——银行监管法制改革面临的难点
第四章 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看未来中国银行监管立法的完善
    一、宏观层面上的分析
    二、微观上的思考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4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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