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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澳大利亚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实践与改进

发布时间:2024-03-20 06:06
  从最近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和执行以及拒绝中国法院判决的实践来看,在普通法机制下,澳大利亚法院侧重于考察中国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国际管辖权、是否违背自然正义、是否为固定金额的金钱判决、是否存在滥用诉讼程序等问题。由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考虑条约关系和互惠关系,从而导致中国法院目前未承认和执行过澳大利亚法院的判决。对此,中国应注重澳大利亚司法判例中的国际私法规则,借鉴中国和新加坡的双边合作模式,并拓宽互惠关系的建立途径,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推动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概述
    (一)2017年刘某诉马某借贷纠纷案
    (二)2019年苏州海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月娥借贷纠纷案
    (三)2019年许某诉王某借贷纠纷案
二 澳大利亚法院执行和拒绝中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一)普通法机制下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1.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2.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3.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送达和自然正义
        1.2019年判决
        2.许某诉王某案
    (三)国际管辖权
        1.积极的公民身份
        2.住所
        3.对国际管辖依据的不同观点
    (四)欺诈
    (五)滥用诉讼程序
三 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澳大利亚判决中存在的问题
    (一)双边条约承认和执行机制的不足
        1.缺乏双边条约
        2.双边条约的缔结困难
    (二)单方事实互惠的障碍
        1.事实互惠的认定标准单一
        2.事实互惠的认定不一致
四 中国与澳大利亚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的改进
    (一)注重普通法规则
    (二)开展双边合作
    (三)拓宽互惠认定标准
    (四)多边条约的推动
结 语



本文编号:393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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