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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局限性:钓鱼岛主权争端的一个补论

发布时间:2024-04-17 19:17
  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是中日关系发展的障碍,双方政府及有关学者在国际法方面各持己见。然而,关于领土取得的国际法规则有失明确性,现代国际法与传统"中华世界秩序"之间在领土观念上尚未互相兼容,因此,国际法在解决钓鱼岛争端中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不可高估。此外,中日双方难以达成将钓鱼岛争端诉诸国际司法机制的合意,当前国际司法机制实践中的文化偏见与海峡两岸政治互信的不足,也使得国际司法机制在钓鱼岛争端中的作为空间大打折扣。鉴此,未来钓鱼岛争端的解决仍应重视政治手段的作用,并审慎而渐进性采用法律解决方法。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缘起
二、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一) 日方的主张
    (二) 中方的主张
    (三) 简要分析
三、国际法的明确性与钓鱼岛争端
四、国际法的普遍性与钓鱼岛争端
五、国际司法与钓鱼岛争端
    (一) 从国际法的一般实践来看, 钓鱼岛争端具有鲜明的“不可裁判性”
    (二) 从钓鱼岛争端的现状来看, 中日两国均缺乏将争端诉诸国际司法的主观意愿
    (三) 从国际司法的过程来看, 软实力的缺失将导致中国在国际司法机制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 从两岸关系发展的现状看, 两岸缺乏合作意愿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钓鱼岛争端的法律解决
六、余 论



本文编号:395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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