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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制度审视与规则重构

发布时间:2024-04-21 13:27
  新冠病毒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了对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重新考量。基于应对此类事件的现实需求,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制度困境分别表现在船舶安全、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三个层面:船舶安全方面,船舶安全标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非传统安全事件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方面存在空白;交通安全方面,船舶准入规则对沿海国是否有义务接受涉疫客轮入港停靠并无明确规定;人员安全方面,船旗国、沿海国等相关国家对于船上人员如何妥善安置存在争议。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宏观背景要求提升中国在国际海事法律秩序下的话语权。为此,建议在立法理念层面遵从生物风险预防原则、船岸利益平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并在近期和远期重构层面通过完善现行制度规则、制定专门的国际公约对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规则予以重构。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现行构造及其核心制度
    (一)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现行构造
    (二)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的核心制度
        1.国际客轮运输船舶安全立法的核心制度
        2.国际客轮运输交通安全立法的核心制度
        3.国际客轮运输人员安全立法的核心制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制度困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船舶安全标准存在空白
        1.船舶安全技术标准方面
        2.船舶安全管理标准方面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船舶准入规则失于明确
        1.无害通过难以为沿海国接受客轮入港停靠提供依据
        2.沿海国临时交通限制权的限度有待细化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人员安置制度面临缺位
        1.船旗国安置义务缺乏现实可行性
        2.沿海国安置义务欠缺强制性和细节性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国际客轮运输安全立法规则重构
    (一)立法理念层面:确立推动规则落实的理念设计
    (二)近期重构层面:完善三分构造立法基础上的现行规制
        1.船舶安全立法方面:提升船舶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
        2.交通安全立法方面:新设沿海国的接受义务并细化临时交通限制权的行使限度
        3.人员安全立法方面:施加船旗国和沿海国的人员安置义务
    (三)远期重构层面:制定专门规制客轮运输安全的国际公约
五、结 语



本文编号:396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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