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条款适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利弊分析——以投资者母国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6-03 02:50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投资者母国缔结最惠国条款的目的
(一) 投资者最惠国待遇的来源
(二) 投资者利益不能超越母国的缔约目的
三、对投资者母国之利:有助于提高对本国投资者的保护
(一) 条约挑选
(二) 条约搭配
四、对投资者母国之弊:无法对投资者诉求“过滤”
(一) “国家—国家”模式
(二) “投资者—东道国”模式
五、对投资者母国的利弊比较
(一) 缔约目的
(二) 角色转换
(三) 实践效果
六、结论
本文编号:3988058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投资者母国缔结最惠国条款的目的
(一) 投资者最惠国待遇的来源
(二) 投资者利益不能超越母国的缔约目的
三、对投资者母国之利:有助于提高对本国投资者的保护
(一) 条约挑选
(二) 条约搭配
四、对投资者母国之弊:无法对投资者诉求“过滤”
(一) “国家—国家”模式
(二) “投资者—东道国”模式
五、对投资者母国的利弊比较
(一) 缔约目的
(二) 角色转换
(三) 实践效果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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