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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7-06-09 01:09

  本文关键词:论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运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一般而言,所有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可分离性。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如果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了保护,则实用功能也附带地被保护了。但是笔者认为可分离性在实用艺术作品中的地位并不是不可调整的。本文的观点是,给予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以一定程度的弱保护也未尝不可。在现实生活中,当前的消费水平下,人们越来越追求典雅、高品质的生活方式,而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实用艺术作品,凭借其较高的艺术美感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亲睐。这同时显示出了实用艺术作品巨大的市场利益,而利益必然会引发商家的纷纷抢夺。而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或难以判断可否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的出现也日益增多,比如一辆为减少空气阻力而设计的具有流线型外表的汽车;再比如一只基于人用手习惯设计的造型独特的”S”型牙刷,还比如难以判断分离性的拼接性玩具、造型独特的服装等等。对于以上几个例子,如果因为它们不具有可分离性就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对设计人或创造人的利益会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笔者建议,可以重新评估分离性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和运用。当然,分离性的具体地位和运用也要基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整个著作权保护模式。因此,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现有的著作权保护现状也是十分必要的。纵观整个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目前,法律层面,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实用艺术作品”,但只赋予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以著作权保护,且期限仅为25年。除此之外,国内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及“实用艺术作品”。由于无明确法律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休。2012年3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其中,并赋予其25年保护期。相关修改使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讨论热度急剧升温。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是以美术作品保护还是不保护并没有统一认识。1惯常的做法是将涉案实用艺术作品归入美术作品加以著作权保护。此外,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实用艺术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混用的情况。我国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存在超国民待遇的现象。更重要的是,虽然理论界一致认可具备可分离性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司法实践却时常忽略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以上种种问题产生的核心原因是因为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不明晰。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各种法律分析方法,主要围绕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和运用规则,探析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明确其特有的法律属性。然后重点分析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现有模式和状态,找到其缺陷,进而针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应有地位和运用规则,同时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完善意见。具体而言,本文在第一章研究了《伯尔尼公约》及相关文件、国内立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表述,了解了实用艺术作品的一般内涵,即实用艺术作品,无论是手工制作还是经工业生产,都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其中艺术性达到了作品独创性高度,而实用性指的是该物品能够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用,而非单纯地具有欣赏或收藏等价值。本文第二章分析了对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现有保护模式和现状,并发现由于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不明晰导致了以下几个问题:(1)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超国民待遇;(2)司法实践不统一;(3)司法实践中分离性判断缺失;(4)缺乏统一有效的分离性判断方法。本文第三章以分离性判断为出发点,研究了分离性判断在美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美国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分离性判断的方法。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相关条款,本文第四章对提出的四个问题一一提出了解决意见。总体而言,本文的建议是,同样给予国内不可分离实用艺术作品25年著作权保护以消除超国民待遇。认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相关修改,但需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对草案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作不可分离性解释,并明确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另外,建议将分离性判断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础,而分离性判断方法可借鉴美国的做法。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 著作权 分离性判断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1;D997.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7
  • 一、选题背景、目的与意义10-11
  • 二、研究方法11-12
  • 三、文章结构安排12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2-13
  • 五、文献综述13-17
  • 第一章 实用艺术作品的内涵17-21
  •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17-18
  • 第二节 我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表述18-21
  • 一、“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混用18-19
  • 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相关的明确表述是“实用艺术作品”10三、实用艺术作品的两种类型19
  • 三、实用艺术作品的两种类型19-21
  • 第二章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21-25
  • 第一节 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给予25年著作权保护21-23
  • 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21-22
  • 二、仅不可分离的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25年著作权保护22-23
  • 第二节 对国内实用艺术作品或以美术作品保护或不保护23-25
  • 第三章 从分离性判断角度分析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缺陷25-29
  • 第一节 完全不保护不可分离的国内实用艺术作品有其弊端25-26
  • 一、对外国不可分离实用艺术作品超国民待遇25
  • 二、完全不保护会使权利人利益受损日益严重25-26
  • 第二节 分离性判断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定位不清26-27
  • 一、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分离性状态定位不清26
  • 二、司法实践中可分离性判断缺失现象普遍——司法实践不统一26-27
  • 第三节 缺乏统一有效的分离性判断方法27-29
  • 第四章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完善意见29-40
  • 第一节 不可分离的国内实用艺术作品也应受25年著作权保护29-30
  • 第二节 明确将分离性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分类保护的基础30-32
  • 一、对不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25年著作权保护——明确将草案中“实用艺术作品”作不可分离性解释30-31
  • 二、将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归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31-32
  • 第三节 明确分离性判断的地位和方法32-40
  • 一、分离性判断与独创性判断并重32-34
  • 二、分离性判断的取舍34-35
  • 三、分离性判断的方法35-40
  • 结语40-42
  • 参考文献42-4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6-47
  • 后记47-48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徐康平;程乐;;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2 张慧春;郭小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知识经济;2010年23期

3 高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产业;2010年12期

4 卢海君;周U

本文编号:43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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