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三个主要辅助单据的法律性质研究
本文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三个主要辅助单据的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当承运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对于托运人、承运人以及收货人来说,最重要的单据毋庸置疑是提单。但是在航运实践中,提单是如何被签发?又是如何被收回的?从运输单证的角度看,在出口端,普通件杂货物托运人要想取得提单,需要持大副收据要求换发,集装箱货物运输托运人想要取得集装箱提单,需要持场站收据要求换发;而在进口端,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时会要求收回提单,但是货物交付尚未完成,这就需要用收货人使用提单换签提货单并最终提取货物。在签发和收回提单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差错引起纠纷,就会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因此厘清其中大副收据、场站收据和提货单的法律性质,对于明确出口端承托双方责任开始的期间和进口端货物交付的完成,因而提高海运效率,便利国际货物买卖的进行,是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本文拟从理论上总结有关大副收据、场站收据和提货单这三份主要海上货物运输辅助单据的论述,结合实践中这三份单据在海运出口端和进口端签发与流转的过程,以及其与提单的关系,尝试对大副收据、场站收据和提货单的法律性质进行系统性和完整性论述。以期能够在出口端和进口端的货物交接和装卸实践中,对托运人、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等主体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一共分三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了普通件杂货物运输下大副收据的法律性质。在明确大副收据的定义及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分析其法律性质,大副收据因其签发和记载内容的特点而具有货物收据性质,并且大副收据的签发是划分承托双方责任的依据,也是划分承运人与船方之间责任的依据。在大副收据与提单的关系方面,大副收据虽然不似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但是大副收据是换发提单的原始凭证。第二章分析了集装箱货物运输下场站收据的法律性质。在就场站收据的定义和法律适用提出本文的看法后,明确场站收据因其签发和记载的法律特点而具有货物收据性质,并且场站收据的签发是划分承托双方责任的依据,也是划分承运人与集装箱场站之间的责任依据,得出场站收据与提单之间的法律关系同大副收据与提单之间的法律关系时相同的,二者作为具有收据性质的运输单据最大的区别在于货物运输方式的区别。第三章分析了提货单的法律性质。在明确提货单的定义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分析其法律性质,在提货单与提单的关系方面,收货人以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要求签发提货单,提单自此退出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在提货单在不同主体处流转方面看,明确提货单是货物进口中收货人向海关进行报关的重要凭证、是收货人向港口经营人要求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是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的记载向收货人放货的凭证。
【关键词】:大副收据 场站收据 提货单 法律性质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论9-12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10
- 三、主要研究方法10
- 四、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10-12
- 第一章 大副收据的法律性质12-23
- 第一节 大副收据的定义和法律适用12-14
- 一、大副收据的定义12-13
- 二、大副收据的法律适用13-14
- 第二节 大副收据是货物收据14-18
- 一、大副收据的签发14-15
- 二、大副收据是记载货物状况的原始单据15-17
- 三、大副收据之货物收据性质与提单之货物收据性质间关系17-18
- 第三节 大副收据的签发是责任划分之依据18-19
- 一、大副收据的签发是承托双方的责任划分依据18-19
- 二、大副收据的签发是承运人与船方的责任划分依据19
- 第四节 大副收据是换发已装船提单的原始凭证19-23
-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依据大副收据签发已装船提单19-21
- 二、大副收据不具有物权凭证属性21-23
- 第二章 场站收据的法律性质23-34
- 第一节 场站收据的定义和法律适用23-26
- 一、场站收据的定义23-24
- 二、场站收据的法律适用24-25
- 三、大副收据、场站收据的法律适用之共性分析25-26
- 第二节 场站收据是货物收据26-29
- 一、场站收据的签发26-27
- 二、场站收据是记载集装箱及货物状况的单据27-28
- 三、场站收据之货物收据性质与提单之货物收据性质间关系28-29
- 第三节 场站收据的签发是责任划分之依据29-31
- 一、场站收据的签发是承运人责任期间开始的依据29-30
- 二、场站收据的签发是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与集装箱场站的责任划分依据30-31
- 第四节 场站收据是换发收货待运提单的原始凭证31-34
-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依据场站收据签发收货待运提单31
- 二、场站收据不具有物权凭证属性31-34
- 第三章 提货单的法律性质34-56
- 第一节 提货单的定义及法律适用34-36
- 一、提货单的定义34-35
- 二、提货单的法律适用35-36
- 第二节 提货单是报关凭证36-39
- 一、中国法的相关规定37
- 二、海关的行政监管权力与职责37-38
- 三、提货单是报关凭证38-39
- 第三节 提货单不是物权凭证39-41
- 一、提货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之法律属性39-40
- 二、提货单是不可转让单据40-41
- 第四节 提货单是提货凭证41-50
- 一、提货单的签发41-44
- 二、提货单的签发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结束44-45
- 三、提货单的记载45-46
- 四、提货单所彰显的提货请求权46-49
- 五、集装箱货物交付中的交货记录49-50
- 第五节 提货单是港口经营人的放货凭证50-56
- 一、港口经营人概述50-51
- 二、提货单是港口经营人的放货凭证51-56
- 结论56-59
- 参考文献59-62
- 后记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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