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鹿特丹规则》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3 06:34
本文关键词:关于《鹿特丹规则》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研究
【摘要】:文章通过研究《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新规定,如:承运人适航义务期限的延长,“门到门”运输的规定,“海运履约方”概念的提出,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变化,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新规定等,对这些规定一旦生效可能会产生何种法律和实践效果进行了分析和展望,并对货运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变化进行分析,旨在提示今后货运双方及我国法律应做何应对准备。文中引用了几个案例及几组调研数据,并加以了分析,以便更直观说明《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可能产生的效果。通过研究可以得出,虽然《鹿特丹规则》的一些新规定如废除航行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全程适航义务等使得承运人的义务有所增加,举证责任有所加重,且“海运履约方”概念的提出进一步扩大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运人的范围,但与此同时《鹿特丹规则》也增加了货方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对于免责事项实行的是承运人无过错推定原则,所以综合来看应认为该公约平衡了货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研究了公约可能会带来何种法律和实践效果之后,笔者建议,为了应对《鹿特丹规则》的生效,货运双方须从现在起注重对证据的保存及自身利益的保护,承运人也可以通过合同形式将管货义务转交给其他人。同时我国《海商法》也应顺势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如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引入契约自由原则,统一对沿海、内陆及海上运输的法律适用,对适航标准加以明确,限制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等,以使我国航运业提前适应《鹿特丹规则》的要求。 文章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比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介绍了关于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不同规定,此部分多以介绍为主,并附有笔者对于新规定的简单看法;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部分,对几个变化最大的、学界和实务界讨论最热烈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案例和调查等形式为基础,从实务角度研究了这几个问题对货运双方的利弊,并对货运双方在未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探讨了《鹿特丹规则》对我国航运业未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指出我国《海商法》可以从《鹿特丹规则》中借鉴的内容,为今后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以及我国海运业的发展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全程适航 海运履约方 免责事由 契约自由
【学位授予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第一章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义务的革新10-13
- 1.1 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变化10-11
- 1.1.1 《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10-11
- 1.1.2 《鹿特丹规则》对管货义务的新规定11
- 1.2 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化11-13
- 1.2.1 《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的延长11-12
- 1.2.2 《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内容的增加12-13
- 第二章 《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革新13-18
- 2.1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延长13-14
- 2.1.1 《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13
- 2.1.2 《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扩展13-14
- 2.2 承运人责任主体的扩充14-15
- 2.2.1 《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界定14
- 2.2.2 《鹿特丹规则》中“履约方”与“海运履约方”的提出14-15
- 2.3 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变化15-17
- 2.3.1 免责事由的列举方式15
- 2.3.2 免责事由的具体内容15-17
- 2.4 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新规定17-18
- 2.4.1 《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17
- 2.4.2 《鹿特丹规则》的“三个推定”原则17-18
- 第三章 从货运双方角度对《鹿特丹规则》若干问题之探讨18-30
- 3.1 首次在海运公约中对“多式联运”加以规定18-20
- 3.1.1 《鹿特丹规则》规定“多式联运”的原因18-19
- 3.1.2 针对《鹿特丹规则》规定“多式联运”所做的调查19
- 3.1.3 对《鹿特丹规则》加重承运人在多式联运中的责任期间的思考19-20
- 3.2 “海运履约方”的提出及运用20-23
- 3.2.1 “海运履约方”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20-21
- 3.2.2 对“上海-大阪货损案”的分析及其所引发的思考21-23
- 3.3 航行过失免责的废除23-26
- 3.3.1 关于航行过失的相关案例分析23-24
- 3.3.2 对废除航行过失免责的法律后果的分析24-26
- 3.4 从开航适航到全程适航26-27
- 3.4.1 针对“全程适航”所做的调查26
- 3.4.2 “全程适航”给货运双方带来的后果26-27
- 3.4.3 对“全程适航”的不同观点27
- 3.5 关于《鹿特丹规则》下船货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的探讨27-30
- 3.5.1 其他公约及我国《海商法》对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27-28
- 3.5.2 《鹿特丹规则》对船货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28-30
- 第四章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及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借鉴意义之分析30-34
- 4.1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影响30-32
- 4.1.1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消极影响30-31
- 4.1.2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积极影响31-32
- 4.2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32-34
- 4.2.1 建议《海商法》借鉴之处32-33
- 4.2.2 建议《海商法》借鉴并变通之处33-34
- 结语34-36
- 致谢36-37
- 参考文献37-3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焦杰;居伊-勒费佛尔;;鹿特丹规则中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法律迷宫?[J];比较法研究;2011年04期
2 赵春燕;;《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变化的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03期
3 冷柏军;姚新超;;《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与义务的变化及其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07期
4 范广达;刘航硕;;试分析《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的变动对我国海运行业的消极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2年20期
5 孙爽;;《鹿特丹规则》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07期
6 李伯轩;;论《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影响——以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为视角[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
7 李凌;;从承运人视角看《鹿特丹规则》[J];水运管理;2010年05期
,本文编号:84209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842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