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菲律宾对南中国海争端申请强制仲裁的国际法思考
发布时间:2017-10-02 08:39
本文关键词:关于菲律宾对南中国海争端申请强制仲裁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将“与中国就菲律宾在西菲律宾海的海洋管辖权引起的争端”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及权利主张,启动了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在菲律宾外交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接收了菲律宾助理国务卿特瑞莎拉扎罗(TeresaLazaro)递交给中国的外交照会。这份照会中包含了一份针对中、菲南中国海争端的《通知与声明》(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仲裁庭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程序,中、菲双方目前可以就相关争端向仲裁庭提交意见。 《通知与声明》中请求仲裁庭给出如下裁决,主要包括: 1、中国的权利与菲律宾一样,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授予,包括其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利; 2、中国据以宣称其在南中国海权利的九段线因为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无效; 3、要求中国履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尽的国内立法的义务; 4、要求中国停止在南中国海侵犯菲律宾相关海洋权利的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对强制仲裁程序的适用作出了限制,如第279条及283条第1款的规定;另外,中、菲双方根据第298条宣称了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相关事项的强制法律程序的适用,这些事项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5,74,83条的有关划界争端条款的解释及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称的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权利;涉及军事活动或法律执行行为;涉及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根据本案菲律宾提供的相关证据,仲裁庭裁决其拥有管辖权的可能性很大,但在实质内容上,,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存在严重的法律逻辑漏洞,绝大部分仲裁请求将难以得到仲裁庭的认可。
【关键词】:仲裁 公约 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3.5;D994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一章 绪论9-12
- 第一节 选题的依据与意义9-10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10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10-12
- 第二章 菲律宾申请仲裁案简介12-15
- 第一节 案件背景12
- 第二节 本案与《公约》12-15
- 第三章 仲裁庭的管辖权探究15-24
- 第一节 《公约》第 279 条及 283 条第 1 款的规定15-16
- 第二节 《公约》第 281 条对管辖权的影响16-19
- 一、 仲裁庭第一案简介16-17
- 二、 《宣言》的地位与作用17-19
- 第三节 《公约》第 298 条对管辖权的影响19-24
- 一、 《公约》第 298 条的具体分析19-22
- 二、 管辖权例外事项总结22-24
- 第四章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及其国际法分析24-40
- 第一节 整体分析24-26
- 第二节 主要仲裁请求的具体分析26-35
- 一、 第2 项“九段线与《公约》”26-29
- 二、 第4-7 项“大陆架权利”29-32
- 三、 第8-10 项“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权利”32-33
- 四、 第11 项“专属经济区权利”33-35
- 第三节 对南沙群岛菲占岛礁的特别说明35-40
- 一、 《公约》体制下岛屿的作用35-36
- 二、 《公约》第 121 条及相关判例分析36-38
- 三、 菲占岛礁对本案的影响38-40
- 第五章 仲裁庭裁决结果预测40-42
- 第一节 对管辖权的裁决40
- 第二节 对具体仲裁请求事项的裁决40-42
- 结论42-44
- 参考文献44-46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46-47
- 致谢47-48
- 附件4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李金明;美济礁事件的前前后后[J];南洋问题研究;2000年01期
2 赵理海;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04期
本文编号:95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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