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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可预见要求

发布时间:2017-10-03 20:22

  本文关键词:论CISG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可预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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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按照CISG规则,可预见作为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可预见主体仅限于违约方。在预见性判断上则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实践中通常具体化为实际认识和推定认识。实际认识以个案中的信息披露为依据;推定认识则相对复杂,会受到违约方的商业经验、对受损害方的商业活动的了解、对货物的了解和贸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可预见的对象包括损失类别和损失程度,而所有的预见一般应以缔约时间为准,对缔约后修改的合同或长期合同,则以修改时间或具体交易的订立时间为准。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WTO学院;
【关键词】CISG 损害赔偿 可预见
【基金】: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货物买卖损害赔偿制度实证研究》(编号:09YJC820086) “武汉大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计划”支持
【分类号】:D996;D997.1
【正文快照】: 作为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律文件中,可预见要求都得到了普遍接受和适用。[1]250-252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明确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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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6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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