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倡导性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发布时间:2017-10-09 12:20
本文关键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倡导性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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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案情简介2011年5月17日,某涉外学校与史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史某担任安保部助理岗位工作,年税后工资为60060元,合同于2011年8月1日生效,合同附件为《员工行为准则》。2011年10月27日上午10时许,史某因工作分配原因与案外人徐某发生争执,徐某手指受伤。2011年10月31日,某涉外学校向史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书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史某在职期间与下属发生肢体冲突事件并致下属受到伤害,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决定立即终
【作者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劳动合同;案外人;在职期间;肢体冲突;工作分配;用人单位;安保部;事件并;劳动关系;解除权;
【分类号】:D922.5;D920.5
【正文快照】: 对于本案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某涉外学校的《员工行为准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某涉外学校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随同《劳动合同》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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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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