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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7-10-12 13:08

  本文关键词:论情势变更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


  更多相关文章: 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解除体系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体


【摘要】: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尚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要恰当选择适用情势变更就必须对情势变更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有所了解,而理论中对情势变更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的探讨一直存在争论。本文将通过驳斥情势变更的法律性质非合同履行原则;浅析将情势变更纳入合同解除体系所存在的矛盾;反驳把情势变更排斥在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体系的外延的观点,指明将情势变更归入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实践意义,由此浅析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情势变更 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解除体系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体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情势变更本论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结合该司法解释,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如下:一、要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二、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消灭前;三、情势变更是因不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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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1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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