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
发布时间:2017-10-18 18:15
本文关键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论
【摘要】:《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作者单位】: 山西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代理权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授权人责任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总论疑难问题研究》(08BFX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但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是否要求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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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国U,
本文编号:105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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