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10-28 16:30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目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尚未能够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得以确立,对于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案件,法官并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裁判,因此,只能在《民法通则》框架下的原则性规定或者一些民事基本法律之外的单行法中寻找审判依据,不时面对捉襟见肘的无奈和尴尬,也使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受到一定的威胁。 从比较法意义上进行考察,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雏形见于古罗马的《阿奎利亚法》,正式确立于英国1853年拉姆莱诉盖伊案(Lumley V. Gye),又在法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发展、流变。综观上述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当民事法律制度已经无法回应实践的需求之时,各国、各地区均对其加以积极的回应,尽管形式不一,但是都已经承认或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我国民法学界从债法和侵权行为法这两个近路切入,围绕债之相对性和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侵权行为的客体和债的不可侵性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而深入的讨论。然而,理论之争不可纠缠,实践需求必须回应。实际上,债的相对性与第三人侵害债权有着不同的根源,前者根源于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后者根源于债权的不可侵性,主张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负有不得侵害债权的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关系日趋复杂,债权仅靠合同法的救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显然难以实现。此时,就不能固守理论的窠臼,而必须推动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在侵权行为法框架下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参考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构成要件,结合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特点,可以从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这四个方面廓清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侵权主体是债的关系外的第三人,主观要件是出于恶意,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客观要件是有侵害行为、造成债权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构成要件的确立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在维护经济活动自由和保障交易安全、秩序之间求得平衡。
【关键词】:债权 侵权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8
- 导言8-10
- (一) 问题的提出8
- (二) 已有研究、研究方法及文章结构8-10
- 一、实践现状之弊的诘问10-14
- (一) 立法的规定10-12
- (二) 司法的实践12-13
- (三) 小结13-14
- 二、域外制度之源的考察14-18
- (一) 制度的雏形14
- (二) 制度的确立14-16
- (三) 制度的流变16-17
- (四) 小结17-18
- 三、理论基础之争的超越18-27
- (一) 债之相对性与债之相对性的突破19-22
- (二) 侵权行为的客体与债权的不可侵性22-24
- (三) 观点评析24-26
- (四) 小结26-27
- 四、构成要件之惑的廓清27-37
- (一) 主体——债的关系外的第三人28-29
- (二) 主观要件——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29-31
- (三) 客体——合法有效的债权31-33
- (四) 客观要件33-36
- (五) 小结36-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1-42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高洁;陈程;;银行协助执行中侵害债权的法律责任[J];人民司法;2010年14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小玉;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责任研究[D];云南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110907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11090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