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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30 00:03

  本文关键词:评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更多相关文章: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 文义解释 法律续造


【摘要】: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制度,其横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物权法》,涉及到物权人、无权处分人、第三人三方的权利义务,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物权的归属、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此来达到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统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为无权处分制度的核心一直都是民法界争论的焦点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但是此规定并没有使争议平息,仍然有人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有人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并且主张有效的呼声越来越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承认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围绕着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展开,评论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基本立场存在着何种优点与不足。自从该司法解释条款出台后,关于该条的评论就一直存在着争议,但都散见在各篇文章中且大多数集中在纯民法领域。本文立足民法基础,综合法学方法论以及法律解释论等法学理论全面评判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希望使人们能够更加全面的认识该司法解释和无权处分制度。本文认为该司法解释第三条顺应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趋势,维护了财产动的安全,满足了现代交易的发展需求;与善意取得制度更加协调;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但是它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相冲突,超越了法律解释的权限,超出了文义解释可能的文义范围,实质是法律续造。
【关键词】: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行为 文义解释 法律续造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引言6-7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7-10
  • (一)债权意思主义7-8
  • (二)物权形式主义8
  • (三)债权形式主义8
  • (四)我国的界定8-10
  •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顺应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趋势和需求10-16
  • (一)《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效力待定10
  • (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面临之问题——以一个典型案件为例10-14
  • 1、基本案情10-11
  • 2、裁判要旨11
  • 3、案件所反映的既有立法存在的问题11-14
  • (三)主张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呼声越来越高14
  • 1、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论14
  • 2、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有效论14
  • (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顺应了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趋势和需求14-16
  • 1、在国际上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是主流趋势14-15
  • 2、维护了财产动的安全,,满足了现代市场交易的发展需求15-16
  • 三、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不矛盾的16-18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6
  •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与善意取得16-17
  • (三)《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与第三人的善恶17-18
  • 四、符合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18-19
  • 五、《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相冲突19-21
  • (一)其他学者之观点19
  • (二)笔者之辩驳19-20
  • (三)笔者之观点20-21
  • 1、背离了我国现有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20
  • 2、背离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0-21
  • 六、《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抽象解释法律问题21-23
  • (一)最高院作司法解释是有其法律依据和正面意义的21
  • (二)抽象司法解释之反思21-23
  • 1、该司法解释超越了法定权限22
  • 2、抽象司法解释在程序上无法保证其内容的民主性和科学性22-23
  • 七、从方法论上看《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实质为法律续造23-25
  • (一)超出了所有文义解释可能的范围23
  • (二)实质上是法律续造23-25
  • 结语25-26
  • 参考文献26-28
  • 致谢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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