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17-10-30 18:24
本文关键词:论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41条确定了格式条款的三种解释规则:“通常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以及“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规则”。但是该三种解释规则规定的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易生混乱:“通常解释规则”过于抽象,有赖于依照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规则使其具体化、明确化,即处理好《合同法》第41条和第125条之间的关系;“不利解释规则”在适用位阶上以及适用范围上都应当有所限制,,以达到公平之效果;“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有关格式条款解释的案件,在格式条款更为有利于接受方的情形下,应区分情形予以适用。
【关键词】:格式条款 通常理解 不利解释 非格式条款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6;D926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目录7-8
- 引言8-10
- 第一章 “通常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10-23
- 第一节 “通常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10-19
- 一、 “一般理性人”标准10-12
- 二、 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规则12-14
- 三、“通常解释规则”即为《合同法》第125条14-15
- 四、 “一般理性人”标准的缺陷15-19
- 第二节 “通常解释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19-23
- 一、 对《合同法》第 125 条的定性19-20
- 二、 《合同法》第 41 条和第 125 条之间的关系20-23
- 第二章 “不利解释规则”的司法适用23-46
- 第一节 “不利解释规则”的法理基础23-25
- 第二节 “不利解释规则”的限制性适用25-46
- 一、 第三方提供格式条款时“不利解释规则”的限制性适用25-33
- 二、 “不利解释规则”在适用位阶上的限制33-36
- 三、 “不利解释规则”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36-46
- 第三章 “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司法适用46-50
- 第一节 适用“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的例外情形47-48
- 第二节 “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与“不利解释规则”的关系48-50
- 结语50-51
- 参考文献51-55
- 致谢55-57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张建军;;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冲突时的请求权基础——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1条后段之不合理性[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4期
2 幸红;格式合同基本问题探讨[J];当代法学;2003年10期
3 李菁;王庆廷;;无明确约定的连带责任不宜纳入保险责任范畴[J];人民司法;2010年11期
4 王丽萍,李 燕;格式条款解释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06期
本文编号:111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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