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17-11-05 22:19
本文关键词: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摘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是《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一种独特规定。由于法律用语较为模糊、概括,我国民法学说与判决在理解该规定上意见至今相当混乱。一些民事裁决有时将其与恶意串通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混淆在一起。总的看来,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以规避行为理论来理解该规定,而法院判决以虚伪行为理论对之加以理解者居多。由立法形成史看,该规定是深受前苏联民法上"伪装的法律行为"概念影响的结果。而伪装的法律行为则是对德国民法上虚伪行为制度予以拆分改造的产物。我国民法总则立法应响应科学立法的要求,摈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对虚伪意思表示作出明确规定。为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不应把恶意串通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编号: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我国近三十多年的民事立法是在巨大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渐次完成的,在强烈的实用主义与鲜明的经验主义主导下,大多数民事法律不仅在内外体系上千疮百孔,而且具体到特定的法律规范或规定,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规范缺陷。民法典编纂为从内在的精神气质与外在的规范设计两方面深刻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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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4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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