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质量保证期
发布时间:2017-11-12 17:21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合同法》中的质量保证期
【摘要】:质量保证期出现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然而却仅仅是提及,并未有明确的定义,也无性质上之规定。生活中的质量保证期,常以保质期、保修期、有效期等形式出现,而对其效力以及期限届满之法律后果,不无争议。本文在界定了质量保证期的概念后,探讨了质量保证期的性质、效力以及期限确定,并对其与检验期存在的时间范围“双重干涉”问题进行了分析,且据此提出了解决思路。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章为质量保证期的概述。本章主要对质量保证期的内涵进行了分析,从而对质量保证期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又明确了质量保证期的法律性质,并对其与相关概念的异同进行了辨析。第二章为质量保证期的法律效力。本章对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瑕疵权利行使以及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时的违约责任承担分别进行了论述,并就质量保证期是否为出卖人的额外附赠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对质量保证期届满的法律后果也做出了详细分析。第三章为质量保证期期限的合理确定。本章首先对质量保证期存在强制性规定时的期限确定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探讨了实践中合同所约定的质量保证期过长或过短,以及合同未约定质量保证期时质量保证期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第四章为质量保证期与检验期的时间范围“双重干涉”问题及解决。本章在前文对质量保证期与检验期异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两者在时间范围上存在“双重干涉”的问题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司法上的混乱,并区分消费领域和贸易领域分别提出了解决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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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6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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