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
本文关键词: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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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基金】:教育部201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意思表示理论中的风险原则及我国民法典立法对策”(13YJA820056) 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信赖保护视角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2011BFX007) 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11SG51)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从民法学理上看,恶意串通行为这一概念不太清晰,在传统民法理论体系中找不到与此直接对应的概念。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中是否应该保留这个概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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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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