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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承运人、公共承运人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渊源、流变与立法探究

发布时间:2017-11-19 07:33

  本文关键词:普通承运人、公共承运人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渊源、流变与立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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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当多的中文文献将普通法下"common carrier"径直翻译为"公共承运人"。然而,通过对普通法下"common carrier"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的体系性解读,"common carrier"具有多重的法律蕴意。不同的历史时期,"common varrier"在强制缔约义务和严格责任体系两个范畴上互有侧重而变动不居。在理解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和公共运输的承担两个进路上,为界分普通承运人和公共承运人提供了历史的、经济的以及法理的动力。顾及到中国《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进而可以将普通法下"common carrier"分别解析为普通承运人、公共承运人以及"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考察《合同法》第289条的立法目的和背景,其实质是以基本上作为私法体系的合同法典来尝试规制国际航运市场秩序,这不仅映射出其立法技术的不足,而且一度造成人们对"common carrier"在不同法系和法律语境中的误读。在国际航运经济活动固有的特殊性背景下,解读"common carrier"这一具有跨国因素的法律概念,从立法技术、修法成本以及法律移植等基本范畴上看,我国《合同法》第289条具有重塑的可行性。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基金】:辽宁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2BFX00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96.19
【正文快照】: 一、引论:“瀛海诉马士基”案的展开悠久的航运实践催生海商法领域诸多颇为独特的制度。其中,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是否承担强制缔约的义务,即是一个令人扑朔迷离的理论争议问题之一。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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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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