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站、座票同价”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8 10:13
本文关键词:火车票“站、座票同价”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些年来,不断有乘客因火车票"站、座同价"而将铁路运输部门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却无一例外的宣告乘客败诉。铁路运输虽为公用事业,但"站、座同价"这个条款是一个典型的格式条款。本文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合同效力两个方面质疑火车站票、坐票同价的不合理性,并对火车票价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分类号】:D923.6;D922.296
【正文快照】: 一、引言2006年初,江西的一位市民以座票的价格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西发往郑州的无座票。因乘车环境极其恶劣,为此他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其认为此购票合同为典型的“霸王条款”,因而要求变更车票价格并退回多收的5元人民币,这是我国消费者第一次以诉讼的形式对火车票“站、座同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司晓博;王致财;孟凡启;赵国贞;张月平;;铁路列车硬座席位复用条件下票价制定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年12期
2 黄忠新;;火车票“站、坐同价”合同正义性之质疑——兼论我国火车票价制度之完善[J];发展研究;2007年02期
3 谢爱民;;坐站票同价之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年21期
4 陈庆兰;;“站票”的法律适用及其背后的侵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年16期
5 ;火车票“站、座同价”引发的官司[J];公民导刊;2007年02期
6 赵丽娜,王雷;我国格式条款合同效力探讨[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04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何宗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再探讨[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3期
2 王p,
本文编号:123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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