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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制度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7 06:07

  本文关键词:论债权让与制度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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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主要讨论了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让与通知的时间、方式和撤销、让与通知的效力等几个问题,在大量的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债权让与通知的内容陈述的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故而它属于一种观念通知,且通知行为则属于一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至于适格的通知主体,出于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利益的兼顾考虑,本文倾向于赋予受让人以有条件的通知资格,比如说受让人为让与通知时应当持有让与人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让与合同成立后应当在合理期间内以适当的方式将该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及时适当的履行清偿义务,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否则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让与人怠于通知的时候受让人所受债权将成为画饼充饥的一纸空文,或者在面对凭空出现的受让人时债务人又不知所措。作为观念通知的一种,可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故而让与通知是可以撤销的。著名经济学家H.麦克劳德(H.Macleod)认为债权转让对人类财富的变化增长有着至为深刻的影响。1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通过民事立法对债权让与制度进行规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即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通知的规定却过于简单,对现实中的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更是难以满足日渐盛行的债权流通的要求。债权让与制度发挥效用的关键还在于债权让与通知,因为债权让与就是为了能让债权在不同的主体间移转,将本该由让与人受领的给付移转于受让人去受领,而要成功移转债权,让与通知至关重要。也正因为这一原因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让与制度中的通知展开深入的研究。本文将通过分析比较各国的立法例,对债权让与中的通知问题进行全面探讨,笔者打算从以下四方面对该问题展开论述:首先,论文开篇即对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进行阐述,从本质层面对问题进行把握。在论述学界对债权让与通知性质的不同观点后,提出笔者自己对通知性质的看法。其次,本文的第二部分上承前文,也是论文重点的开端,本部分从具体的层面来分析债权让与通知的成立要件,详细论述什么人才能成为让与通知的主体,法律对不同的通知主体所为通知是否提出不同的要求。再次,在研究了让与主体后,本文将在第三部分继续对通知构成要件中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通知的撤销等问题进行探讨,即债权让与后,负有通知义务的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以什么样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方才不影响通知的效力,让与通知是否可以撤销或者该怎样撤销。最后,本文在结尾部分讨论一个符合各方面要求的让与通知对让与合同和债务人等第三人有何种效力以及在相应条件下产生的效力之区别。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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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6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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