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8 21:11
本文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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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合同法》第7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首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规定代位权仅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因而一种新的诉讼方式诞生——代位权诉讼。但是,由于我国代位权制度放弃了传统的“入库原则”,同时涉及三方主体、三种法律关系,导致法学界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既判力产生颇大分歧,尚无定论。 本文主要有三大部分,主要内容为论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 首先,通过代位权诉讼案例引出本文所争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即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和案件当事人、相关法律关系的约束性问题。 其次,对本文的诉讼标的进行了详细论述,包括代位权诉讼诉讼标的的相关理论介绍,即“一标的说”和“二标的说”,通过详细分析两种学说的不完善之处,在新诉讼标的论的基础上,确定本文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债权人请求法院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请求。 第三章为本文的创新及核心部分。笔者首先介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随后通过具体案例对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探讨。虽然作为诉讼标的的代位权请求受到判决的效力约束,但问题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属于诉讼标的而不受判决约束,易造成滥诉或前后两个相异的判决,不利于判决的稳定。因此,为解决此问题,笔者建议在债务人参与和不参与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分别通过引进“争点效力”和“程序保障”理论,从胜诉、败诉的角度解析代位权诉讼对三方当事人的约束效力问题。 最后,笔者提出完善我国代位权诉讼既判力法律现状的相关建议,以期对拨开司法实践中因代位权诉讼既判力所生迷雾有所裨益。主要在于保障债务人充分参与到代位权诉讼中,充分保障代位权诉讼中三方主体的实体和程序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6;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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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67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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