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废除
本文关键词: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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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赠与,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处分方式,在现今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促使了财产的流转,降低了财产的闲置率,具有一定的经济作用;同时,赠与的无偿性,使得受赠人纯获利益,体现人们之间扶贫救济、互帮互助的美德,推动社会整体道德观念的提升。正是由于赠与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才有必要关注赠与的相关规则,探讨其是否合理,是否完善。由于赠与的无偿性的特质,其体现的更多的是其彰显的道德价值,道德的要求高于法律,是我们追求的,而非强制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做到的。因此,对于施恩者来说,我们法律更多的应该是给予鼓励、支持,而非严苛的要求,这样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就应运而生。世界各国立法者在制定相关赠与规则时,无不是想尽可能的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减轻赠与人的负担,基于此宗旨,各国法律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而我国是规定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本文之所以选此题进行研究,正是由于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规则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详细的探讨。本文试图通过四个部分来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进行探究:首先,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作基础解析;其次,探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制定的理论依据和当前世界各国对于赠与规则的制定模式,以及作出相应的评价;虽然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订立有其相关考虑,然而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此,文章第三部分就予以说明现在我国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解决办法,即废除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且详细作出废除的可行性论证。这是本文的整个概括。下面就简要摘取文章重要结构信息予以简要说明。第一章分别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含义、存在的源由、性质之争和行使条件来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进行基础解析,先简单了解一下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一些基本的知识。第二章探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分为两部分说明。第一部分,首先说明立法者在赠与合同立法中所秉承的价值判断,即特别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其次,探究我国现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认定,正是这样的性质认定适应任意撤销权制度的设立,以此两个角度阐述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存在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分别对当前世界各国赠与合同的成立模式进行介绍和评价,得出较好的成立模式,为下文的制度完善提供依据。第三章点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实际上就是从不同方面来进行废除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必要性论证。本文主要是从四个方面,首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存在缺陷;其次,详细说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其他赠与条款相矛盾、与形成权规则相冲突、与其他撤销权不符以及任意撤销权配置失衡,来论证其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第三,不管是将赠与合同认定为诺成合同,还是认定为实践合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都与其不协调,都存有无法解释的逻辑错误;最后,说明如果继续存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不利于构建诚信制度,造成人们反复无常、出尔反尔,使随意毁约成为了正当。综上,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使之有废除之必要。第四章提出完善办法,即废除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并分别从赠与合同的四个不同阶段对废除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后其所保护的法益进行承接,以论证废除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行得通的。首先,在赠与合同磋商阶段引进真意保留制度予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其次,在赠与合同成立阶段,借鉴国外赠与合同的立法模式,即采用区别对待的形式,来划分,从赠与合同的性质来分,一般口头赠与和人身权益相关的财产的赠与,采取实践说;公益性质、道德性质的赠与和书面的赠与,采取诺成说。从赠与合同形式来分,动产赠与以及公益性质、道德性质的赠与,采用不要式说;不动产赠与以及权利赠与,采用要式说。第三,在赠与合同履行阶段,通过完善法定撤销权和贫困抗辩权来对赠与人利益进行维护。最后,在赠与合同责任阶段,对赠与人的迟延履行和瑕疵担保责任进行完善,来达到对赠与人利益的保护。结论:通过对废除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来达到完善我国赠与合同规则,保护赠与人的权益,实现对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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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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