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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瑕疵与买受人拒绝受领权关系问题之探讨——以非主体结构性质量瑕疵为重点

发布时间:2018-02-12 07:59

  本文关键词: 商品房质量瑕疵 根本违约 拒绝受领权 出处:《东方法学》2017年03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Abstract]:The prevailing view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that according to Article 148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buyer refuses to receive it on the ground that the quality of the subject matter is defective. This is a misreading of Article 148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buyer's refusal to receive the right is a procedural right, which can be based on the substantiv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It may also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the buyer's claim for the remedy of the defect. If the subject matter delivered by the seller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contract or the statutory quality standard, The bu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to receive the relevant defect, provided that the defect is not significantly minor or irreparable, If the seller refuses to remedy the defect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delays payment as a result of the remedy, the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
【作者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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