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
本文选题:合同成立 切入点:解除权 出处:《学术交流》2009年1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违约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因违约解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和范围,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对此,无论学理上还是比较法上均存在着可得利益范围和信赖利益范围的分歧。根据违约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及其理论,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确定,非继续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对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对未履行的部分,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信赖利益。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the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does not affect the non-breaching party's right to claim for damages, but the nature and scope of the right of claim for damages arising from the cancellation of breach of contract are not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law.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retroactive effect of rescission of breach of contract and its theory, the principle of continuing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nly takes effect in the future.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for contract rescission shall also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and type of the contract. The rescission of a non-continuing contract shall have retroactive effect, and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shall be the loss of the trust interest; the termination of a continuing contract shall, in principle, have no retroactive effect. For the part that has been performed before the discharge, the scope of the damage compensation is the loss of the performing interest; for the unfulfilled part, the scope of the damage compensation is the trust interest.
【作者单位】: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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