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义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27 23:35
本文选题:金融消费者保护 切入点:信义关系 出处:《吉林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摘要】:在金融商品以及服务日趋复杂化与多元化,金融机构不当行为频发的背景下,法律如何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这一问题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一个可行的路径是对金融机构设定信义义务的约束,以此来防范其不当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论证这一观点,本文分析了金融机构信义义务存在的基础和前提,讨论了金融机构信义义务存在的必要性,阐述了金融机构信义义务规则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文反思了我国金融机构业务行为规范的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并就我国金融机构信义义务规则的完善提出了构想。金融机构信义义务存在的基础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消费法律关系。在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中,金融消费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与信息能力,在进行金融消费时往往依赖于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其自身处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我国现行法将金融消费法律关系认定为平等的交易关系,并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则。在金融机构业务趋于多元化,金融消费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失衡状态。民法一般规则没能发挥出矫正失衡法律关系的作用,难以向处在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金融机构承担信义义务的前提是,金融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能够被认定为信义关系,而不是平等的交易关系。信义关系是在一方(托付人)信赖他方(受信人)的能力和经验,并将自己权利托付给他方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信义关系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受信人为托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托付人存在较高程度的合理信赖;托付人对受信人进行了委托授权;托付人因为委托授权而承担了风险。信义关系法律规则在金融消费领域得到了广泛适用。在美国证券法律等立法例中,信义关系以及信义义务规则的适用范畴正在不断扩张。金融消费关系与信义关系的基本特征相契合,金融消费者因为信赖金融机构的专业素养以及诚实品质而向金融机构进行了委托授权,当事人之间由此建立了一种信义关系。我国立法应当将金融消费法律关系认定为信义关系,并向金融机构设定信义义务的约束。金融机构信义义务的存在是必要的。在当事人基于信赖和委托授权而建立的信义关系中,金融机构可能会因为追求利润而偏离托付人的利益行事,造成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即产生了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简称“代理问题”)。代理问题传统的应对策略包括限制或者取消金融机构的决策权、积极监督、补偿和激励等等,然而,这些传统路径在解决代理问题时的效果并不理想。作为传统路径的补强或替代,信义义务规则可以填补和完善当事人之间不完备的契约,即作为一种“缺省条款”置入契约之中,形成对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的震慑,缓解了契约不完备情形下的代理问题。信义义务路径在解决金融消费领域的代理问题时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强制性等优势。信义义务可以与合同法规则、市场竞争、信息披露、行政监管等防范机制相互配合,构成对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的有力遏制。金融机构信义义务的核心要求是为金融消费者忠实勤勉地提供服务。金融机构信义义务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其一,忠实义务,即金融机构应当忠实于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尽量避免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通过滥用职权的手段牟取不当利益;其二,勤勉义务,即金融机构在为金融消费者处理事务时应当谨慎勤勉,充分运用其专业能力,不得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忽懈怠;其三,适当性义务,即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合理调查,在充分了解金融商品特性以及金融消费者属性的基础上,向消费者提供适合其投资目的的商品及服务;其四,说明义务,即金融机构应当以金融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的方式,就金融商品及服务的重要事项向消费者进行完整、准确的说明。在结构复杂、高风险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机构负有进一步的告知、提醒、警示和建议的义务。我国现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范向金融机构设置了一系列业务行为规则。现有规范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其一,缺乏跨金融业别的共通性行为规范,这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下容易产生立法空白以及监管缺失的现象;其二,现有法律规范在制度设计上较少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也没有对金融机构设置更高标准的勤勉义务以及说明义务;其三,金融法律中的行为规范较为原则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相关行政监管规范与自律规范也没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寻求民事救济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买者自负”原则的机械适用,加之举证上的困难,使得金融消费者在诉讼活动中举步维艰。在我国未来的金融立法中,信义义务规则应当被定位为金融机构的一项共通性行为规范,旨在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贯彻对金融消费者适度保护的原则。我国立法应当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制定出差异化、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信义义务规则。立法应当明确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提升其说明义务标准,强化其忠实义务,细化其勤勉义务标准。我国立法宜将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明确为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实行过错推定制度。立法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减轻金融消费者在因果关系、损害数额上的证明责任,便利其顺畅地获取民事救济。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consumer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and puts forward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financial consumer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In the financial legislation ,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be careful and diligent to avoid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The legislation should define the appropriate obliga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 improve its obligation standard , strengthen its loyal obligation and refine its duty standard . The legislation should establish the rules of the reversal of burden of proof , reduce the burden of proof of financial consumers ' proof of causation and damage amount , and facilitate their smooth acquisition of civil remedies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8;D922.294
,
本文编号:167378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1673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