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的《合同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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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第5卷第l期2005年3月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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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合同法》适用
曾玉珊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摘要:从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行为属性、《合同法》中的广义合同概念、《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入手,分析了
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合同法》的根据;从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形式、要件、内苍、效力、变更、解释、法律责任等方面
论述了《合同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适用;《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喇5(2005)01—0060_-05
有两种学说:一是身份行为说。日本身份法学者中川善之助博士将身份行为分为三种:形成的身份行为,系直接造成身份的创设、废止、变更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支配的身份行为,,系基于自己的身份而对他人的身上为身份法的支配行为,如亲权的行使、婚姻的同意行为等;附随的身份行为,系附随于身份关系的行为,又可分为附随于身份行为的行为与附随于身份法的事实行为,如附随于婚姻的夫妻财产契约属于前者,而继承的限定承
一、夫妻财产约定适用
《合同法》的根据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赋予约定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从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第19条虽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作了规定,但仍嫌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困难。那么,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如何适用法律呢?笔者认为,首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婚姻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其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的财产行为属性决定了《合同法》的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议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P‘199)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多数国家被充分肯定,并赋予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众说纷纭,主要
认或抛弃、特留份扣减权的行使属于后者。[1](9艘)
我国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的《亲属法论》一书也对亲属法上行为作了如此分类①。二是财产行为说。日本末川教授认为,身份行为系以身份的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而夫妻财产契约并非关于身份变动的契约,不属身份行为的范围。财产行为说论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须与身份行为加以区别,前者属于涉及自然属性的财产法的法律行为,除亲属法上有特别规定外,应受财产法原理的指导。笔者认为,婚姻的缔结虽然是一种身份行为,夫妻财产约定也必须基于夫妻特定身份,但这种约定并不以创设或变更某种身份关系为目的,而恰恰是在已有夫妻身份背景下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它不仅涉及夫妻财产,还涉及与第三入的财产关系,
收稿日期:2005.01.24
作者简介:曾玉珊(1965一),女,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
①史尚宽先生将亲属法上行为分为三种:形成的行为、附随的行为、支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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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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