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执行中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13 05:09
本文选题:代位析产诉讼 + 共有财产 ; 参考:《西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执行难”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一个大问题,近年来,房屋等大宗不动产的价值越来越高,财产共有的现象也是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执行共有财产的也越来越多。虽然早在2005年,我国便在涉及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但近年来,我国的代位析产制度却一直停滞不前,规定仍然停留在司法解释中,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并没有完善。司法实务界也未真正重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的作用,使得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发展、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迫在眉睫。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是涉及到共有财产执行中的一种,也是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一种,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代位析产诉讼。具体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申请执行时,债务人除共有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债务人及其共有人怠于析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该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共有财产种类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共有财产都需以代位析产的方式实现执行,本文讨论的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所针对的主要是共同共有财产的代位析产,在常见的共同共有财产的表现形式中,数人共同继承遗产、合伙共有财产都是不适宜作为债权人代位析产对象的,因为数人共同继承遗产是一个短暂的过程,无需进行代位析产,而合伙共有财产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因其中一个合伙人的债务关系解除合伙,会带来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我国的代位析产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立法层面,我国现有的代位析产制度的规定主要出现在涉及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中,在实体法领域几乎没有专门的规定。夫妻共同共有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共有形式,实务中涉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执行的情况也比较多,但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均不包括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但司法解释中关于代位析产制度的规定亦未排除夫妻共有财产,这就使得下位法与上位法产生了冲突,司法实践中,依然使用的是下位法。司法层面,因缺少统一完善的实体法规定,在涉及到代位析产诉讼的案件中,我国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案由不同,连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也是随意列,有的案件,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参与到这个诉讼中。待债务人的共有份额从共有财产中析产后,如何分割共有财产,实现债权,是现在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不能妥善地解决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那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的作用也无法真正发挥出来。德国排斥将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直接作为债权人的执行财产,但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对强制执行债务人动产、不动产的方法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情况下不能排斥将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执行财产,但应在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确认债务人份额后,才能执行共有财产中债务人的份额。瑞士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况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一规定,可为我国借鉴,瑞士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但同时赋予债务人配偶析产的权利,以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侵犯,这样可以提高执行效率,由共有人主动析产,如其不析产,则视为其允许执行其共有财产。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典型国家、地区的经验,我国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主要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立法方面,建议在《合同法》代位权的规定中,增加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权利,并严格界定代位析产权的适用条件为:1.债权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债务人除共有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债务人及其共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怠于析产,在《婚姻法》中明确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定事由;司法方面,结合完善的实体法规定,各地法院在裁判时统一裁判标准,在审判过程中,则明确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提高执行效率,明确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诉讼费用的承担以及其他共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债务人负担,借此督促债务人积极主动履行债务,明确以原物分割、折价分割等多种分割方式并存的共有财产分割制度,立法、司法相结合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促进债权实现。
[Abstract]:The creditor ' s subrogation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forms , but it is not perfect . In recent years , the creditor ' s subrogation system is not suitable as the creditor ' s subrogation . The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creditor ' s property right .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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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1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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