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论视阈下第三人违约问题研究——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
本文选题:第三人 + 履行辅助人 ; 参考:《学术交流》2010年02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立法用意在于恪守合同相对性原理,其中"第三人"是指合同关系以外的任何人。履行辅助人不属于"第三人",对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65条。二者显著区别在于第三人在履行自己义务,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履行辅助人则是在帮助债务人履行,后果归属于债务人。在撤销权中,当受让人为恶意时,《合同法》第121条与第75条可以衔接。但该条不但不能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基础,更与其无涉。后者理论基础不是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而是基于善良风俗另辟蹊径的制度创设。
[Abstract]: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of Article 121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o abide by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 in which "third party" refers to any person outside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Performance auxiliaries are not "third parties",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65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s that the third party is performing its obligations and the consequences belong to itself, while the assistive party of performance is helping the debtor to perform, and the consequences belong to the debtor. In the right of rescission, article 121 and article 75 of the contract Law can be linked when the transferee is malicious. But this article not only can not be used as the bas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f creditor's rights, but also has nothing to do with it. The latter is based not on the breakthrough of the relativity of contract, but on the creation of a new system of kind-hearted customs.
【作者单位】: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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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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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3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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