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无责延误后的侵权分析——《侵权行为法》的一个特殊问题
本文选题:航班延误 + 不可抗力 ; 参考:《法学家》2006年05期
【摘要】:国际民航公约规定,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即对旅客提供关怀或者帮助的义务。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航空公司的这一法定义务,中国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虽对相关义务作了规定,但该指导意见失当之处颇多,已成为旅客不当维权一个大因。与此同时,航空公司缺乏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附随义务观念,其行为遭致了"冷漠航空"的社会评价。从《中美航空协定》的公约义务,从我国航权开放的角度,将航班无责延误后的地面服务设定为法定义务,并列为特殊侵权的情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nvention stipulates that after the flight is delayed, the airline should undertake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obligation, that is,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care or help to the passengers. The Civil Aviation Law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stipulate this statutory obligation of the airline company. Although the CAAC's guidance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for Flight delay has stipulated the relevant obligations, there are many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guidance. Has become a major cause of improper rights protection for tourists. At the same time, airlines lack the concept of collateral obligation stipulated in Article 60 of contract Law of China, and their behavior is subject to the social evaluation of "indifferent aviation".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opening of air rights in China, it is very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o set the ground service after the flight without delay as a legal obligation and as a special case of tor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convention obligations of the Sino-American Aviation Agreement and the opening of air rights in our country.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2.296;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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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77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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