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中心
本文选题:第三人原因 + 《合同法》第条 ; 参考:《中国外资》2013年24期
【摘要】:《合同法》第1 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时"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辨,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 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权(包括债权)等情形下予以排除。在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目前只能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Abstract]:The scope of the "third party", which is due to the 121st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for third persons, is defined in the scope of the breach of the "third party", resulting in a dispute over its understanding; most of the academic circles restrict that the judiciary,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the contract, exclude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ird persons or is resistant to third reasons, but it does not apply without any restricti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application of the 121st article, which can be made up of force majeure by third party reasons, in the contract which applies to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or fault, third persons are excluded from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debtor's personal or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he creditor's right). In the context of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arising from the third party, it is currently onl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urrent liability competing theory. If the parties themselves choose to file a breach of contract or a tort suit, the court shall proceed to trial according to the litigant's action.
【作者单位】: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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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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