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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谈合同自由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6-12-1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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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根本上说都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反映,是由合同法的本质和目标决定的。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和支柱,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合同实质正义,并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新要求,《合同法》从许多方面对合同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合同法》的其他三个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都不同程度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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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谈合同自由 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胡朝霞 摘要合同自由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根本上说都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律反映,是由合同法的本质和目标决定的. 合同自由作为《同法》合的首要原则, (同法]是(合》的灵魂和支柱,同时,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实现合同实质正义,并适应社

会生产发展的新要求,合同法》 从许多方面对合同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同法》 (合的其他三个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实诚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都不同程度地对合同自由进行了限制,以最大化的发扬合同自由的精神实质,证了当事人正当保 的合同自由.

关键词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的限制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9 5220 )03 8 2 10 . 9 ( 9 1.2 . 0 0 0

中图分类号: 9 3 D 2. 6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本质是商品交易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其”的法律形式。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协形式的正义。典合同法理论认为,同自由可以自然导致合同古合商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正义,们只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人对双方就是公正的,对

求的法律反映。因为交易乃是市场活动的最基本内容,无数的交社会也是有利的。现代合同法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同自由并不合易便构成完整的市场,场经济中交易越活跃、普遍,资源能当然实现社会正义,市越社会由于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越能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使社会需求在不断交易中得到满往往导致实质上合同一方的不公平、自由。就需要国家进行从而不这 足,社会财富在不断交易中得到增长。而交易活跃必须以交易自

适当的限制和干预,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护经济上的保

由为前提,这就决定了必须保障合同自由,决定了以调整交易关弱者,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实现合同的实质正义。平从 系为主的合同法必须以此为其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因此,无论是从自由本身的相对性,还是从合同

自由的局限

我国《同法》合正是适用和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性以及社会生产的发展上看,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都是必要的。 设的内在需求,合同自由原则确认为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将 正如合同自由归根到底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

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我国<同法》 4条的规定中,条规定求,合同自由的限制从根本上说同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合第该对

“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求所决定的。有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限制,能真正实现合同任只才 预。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合法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一部契约自“ 同法的任意性规定,有法律效力;二、具第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和由的历史,就是契约如何受到限制,由醇化,促进实践正义的经而

’以下主要从合同法基本原则阐述合同自由的限制。’ 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具体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 纪录。圆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择补救方式的自由、择裁判的自由。0选选 我国《同法》四大基本原则,,合有即合同自由原则、合法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作为《同法》合的首要

合同自由最早源于罗马法中合同自由思想。合同自由坚持原则,《同法》是合灵魂和支柱,其他原则则从各方面对合同自由

个人本位,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正符合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予以限制,这从而保证合同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在 l 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被推崇到极第一,合法原则——对合同自由的直接限制。合同法》《对合

致, 84年《国民法典》次将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为合同法的同自由的限制, l0法首首先并直接体现在对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同合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当遵守法律、应行政法基本原则,后许多国家也相继在法律上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法》此 尊不损”该原则成了近代合同法的支柱。可见,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归根规,

重社会公德,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到底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而这是对合同自由最基本和直接的限制,是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具在《第五十二条进一步明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易日益频繁,会经济关系日益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此基础上,合同法》交社 复杂,随之也产生了对合同自由的种种干预和限制。 确规定了违反此项原则的以下五类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一方以 ()

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 () 况且,自由从来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而 欺诈、 集 () 将导致实质上的不自由。诚如马克思所言:自由就是从事一切损害国家、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 ()行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人能进行对被人没有害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政法规 作者简介:胡朝霞,民法院出版社 .人 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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