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1-04 22:23
【摘要】:连带债务是多数人债务的一种,自罗马法以来就是一种重要的债务类型,也是债法领域既基本又复杂的问题。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民商事交易的日趋频繁,尤其是风险社会的逐步形成,连带债务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中也愈发重要。各国或地区的私法制度均有对连带债务的明确规定,尽管其具体的制度安排有所不同。我国关于连带债务的基本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201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第14条应属对连带责任的内外部效力的一般规定。另有散见于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的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此外,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带有“连带债务”、“连带责任”、“连带赔偿责任”、“连带保证”、“连带清偿责任”等字样的更是不胜枚举。尽管有关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的规定数目繁多,但关于连带债务的概念性规定(立法定义)并不明确。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连带债务进行深入阐述的成果较少,现有的论著也基本是对德国学者或台湾学者论著的转述。对连带债务的界定、连带债务的成立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中之一人的事项是否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连带债务人之间怎样实现求偿,等等,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加之近年来民商法学界还有很多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津津乐道,更需要对两者予以界分。在实体法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同时,连带债务的实现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同样缺乏针对性和实践性。 我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进程中,连带债务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如何规定,既影响民法典总则的一些制度设计(如合伙、代理),更关涉债法总则和债法分则。同时,连带债务诉讼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也应予以明确和完善。因此,深入系统研究连带债务,对立法和司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连带债务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立足现有的研究成果,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侧重与取舍。考虑到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其中的债编总则、分则与民法典总则的关系,认为在民法典债编总则中明确规定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对内对外效力、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以及求偿权的扩张等,以统领债编分则部分的相关规定,实有必要。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说明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将连带债务的立法沿革及各国继受只做简单介绍,在现有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明确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主要观点和可能的创新。同时申明本文赞同连带责任系为连带债务之一种,以框定后文的论述。 第二部分是“连带债务的法理基础与制度价值”。本章系连带债务制度的理论铺垫,首先将法的正义理念作为核心价值,对连带债务制度的功能作具体分析,如自己责任、公平担责、填补损害等,如何体现了正义理念。在正义理念的诸价值中,法定连带债务侧重追求安全价值,而约定连带债务则侧重于自由价值。其次,将正义的核心价值落实到私法上的权利及其保护,论述连带债务制度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重保护,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已更倾向于商事活动领域。再次,以法经济分析理论衡量连带债务制度,分析连带债务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等的具体表现,无论是有关连带债务的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连带债务人,其利益维护均需考量“经济”因素。 第三部分是“连带债务类型化分析”。本章仅循传统民法理论,没有突破法定连带债务与意定连带债务的传统分类。在约定连带债务中,一是明确了成立连带债务的意思表示不限于一个,二是成立连带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为明示。在法定连带债务中,对我国现行法的林林总总的连带债务的规定进行分类,借鉴亲属法上的亲等制度,以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为标准将连带债务分为团体目的型连带债务、同一合同型连带债务、保证型连带债务和侵权赔偿型连带债务。由于法定连带债务中最常见最典型的是侵权连带债务,本文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另对该种类型的连带债务进一步作了分类。而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本文在类型化分析中给予“例外”的地位,不赞同将其作为未来民法典之具体制度予以规定。 第四部分是“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本章重点探讨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尤其借鉴了台湾立法例。外部效力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一人的事项是否对全体债务人发生效力;内部效力主要解决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问题,包括求偿权的移转、代位和扩张等。连带债务的内外部效力,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几乎没有规定,本文结合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几部建议稿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 第五部分是“连带债务诉讼问题研究”。本章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法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予以充分借鉴,首先,在宏观层面基于不同的诉讼模式解读了其与连带债务诉讼的关系,提出了在处理与连带债务诉讼密切相关的诉讼指挥权、程序裁量权等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时,应坚持当事人主义,但又要适度给予限制。其次,对连带债务共同诉讼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相关做法相结合,在民事诉讼法学界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不宜对连带债务诉讼的模式整齐划一,而应根据连带债务的不同类型,给予不同的处理。最后,本着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建议在不妨碍和推延债权人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将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分摊和求偿一并解决。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40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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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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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年07期
,本文编号:240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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